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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4年02月26日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阅读:

 

 

 

 

 

 

宁职院发20147

 

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经2013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2014226

                                                        

  抄送:校领导 。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2014226日印   

共印30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范》、《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内容,特制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在教学或教学管理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课堂教学、实践指导、顶岗实习、教学管理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和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三种。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一级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发布违反宪法的言论,在校内外造成严重影响者;

2.未经批准,教师擅自缺课或停课者;

3.错录或漏录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缺失,无法按期毕业者;

4.整班以上的学生毕业证制作错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离校者;

5.遗失或故意扣发学生毕业证书者;

6.教学、实习(含顶岗实习)、实训或实践中,因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或未按规程操作,导致实验室出现漏水、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者;

7.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者。

8.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者;

9.丢失学生考卷、学籍档案等重要资料者;

10.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成绩或学历等各类证明或证件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二级较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授自己所授课程者;

2.教师随意删减专业教研室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整个学期完成教学内容不足80%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及学期者;

4.指导教师未按系部顶岗实习安排,及时了解学生顶岗实习情况,未能完成顶岗实习指导任务;

5.教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教材;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教材部门未及时征订,造成教材订购延误,导致开学两周()以上学生上课无教材者;

6.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计划外教材者;

7.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该门课程必须重考者;

8.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导致学生错失补考机会,不能按期毕业;

9.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者;

10.监考不力,造成考场50%以上学生作弊、考生试题答案雷同或考场秩序混乱者;

11.试卷评阅作弊,误评、错录或漏录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认定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

2.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者;

4.未按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进行实践教学;

5.体罚或辱骂学生者(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可认定为一级或二级教学事故);

6.因管理不当,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7.因教师审核不严,出现命题出错,题量不足,未达到考核目标(50%以上学生30分钟内结束考试);

8.监考不力,造成考场50%以下学生作弊或考生试题答案雷同等舞弊情况;

9.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题,评阅、报送及登录成绩者;

10.未及时打开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影响教学秩序者;

11.未经批准擅自借出、丢失设备或资料,造成不良影响者;

12.错报或漏报教师教学工作量,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其他

其他未列入上述教学事故之列,但影响到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的事件或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上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级别;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突发性侵害等,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或非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不列入教学事故范畴。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系部、教师、学生都有权向教务处举报教学事故及疑似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学院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二)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为:

1.教务处设立事故举报电子邮箱(另行通知),接受全院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2.各系部设立事故举报电子邮箱(另行通知)或意见箱,接受本系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

3.教学督导室通过教学检查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

4.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领导及各教学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三)院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处、各系部检查发现的教学事故或得到的教学事故信息,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调查认定表》(见附件1),调查核实后直接做出教学事故处理级别的初步认定。

(四)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协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进行记载,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

(五)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纪检部门组成调查组,进一步调查核实。二级教学事故由调查组做出处理决定,主管院长签字审批;一级教学事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院长签字审批。由教务处负责下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实施,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并由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分别进行记载。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经认定的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经认定的二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外,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事故认定的下个月生效);自事故认定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荣誉称号评选的资格。

(三)经认定的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范围通报批评外,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事故认定的下个月生效),自事故认定起一年内,取消事故责任人各种荣誉称号评选的资格,年终考核按不合格等次处理,取消所在部门评选任何荣誉资格。

(四)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连续发生3次(含)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第三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五)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连续发生3次(含)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第三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六)同一责任人在一学年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一级教学事故,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或管理岗位。

(七)部门年度内发生三次教学事故(不论级别),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内不能评优,超出上述级次限度的,学院另行从严处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开放教育、继续教育可参照执行。原《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宁职院发200546号)废止。

附件: 1.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表

2.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附件1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调查认定表

事故编号: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部门

 

责任人职务或职称

 

事故类型和等级

 

教学事故具体内容

(发现人、举报人及部门如实填写)

 

事故责任人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期: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期:

院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期:

注:1.本表原表送教务处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2.“教学事故具体内容”栏简要填写,详情可用附页说明。

附件2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事故编号:   

事故

责任人

姓名

 

事故

发生

时间

 

部门

 

地点

 

事故

核定

情况

教学事故类型

□课堂教学 □实践指导 □顶岗实习

□教学管理 □教学保障

教学事故等级

□一级重大教学事故

□二级较大教学事故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

签署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期:

事故责任人意见

 

 

 

 

  名:

  期:

注: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本通知书及有关申诉材料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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