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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范(修订)

时间:2014年05月05日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阅读: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工作规范(修订)

 

为建设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的教师队伍,使教师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优化教学秩序,提升教学质量,保证具有学院特色的培养目标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和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所指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外聘兼职教师。教师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科学、 严谨的学风、教风,努力探索高职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教师任职条件

(一)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高职教学的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所担任课程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3.教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课程,不允许跨专业任课。

4.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企业聘用的实习指导教师,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5.青年教师进入教学岗位,须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三、教师教学管理

(一)为保证教学任务的落实,专任教师不得因非健康原因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以内拒受本专业的教学任务。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专任教师的周授课量不得超过12课时,每学期承担教学任务课程不超过三门。

(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对教学、教研、院系集中活动等教师工作时间给予保证;因个人健康、个人进修等原因不能为教学工作提供足够的时间、精力保证的,应在接受工作任务前告之所在系部,以便不安排或少安排教学任务,避免或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影响。教师不得随意和擅自调、停课,确有需要的,应提前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调课、代课及补课申请单》,及时通知学生避免空堂。

(三)任课教师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教学,安排教学进度。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填写、上交教学工作日志,并留存以备查。

(四)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删减专业教研室审定的课程教学大纲、随意压缩或拖延教学进度,须按要求完成教学进度表上规定的教学内容。

(五)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进行认真、充分的备课。对以前讲授或指导过的课程,备课时应认真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教案、课件、指导书。任课教师必须妥善保管教案、课件、指导书,以备教学检查。

(六)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精心安排教学内容,熟练掌握教学内容。

(七)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做好以下课前准备:

1.对教学环境、设备、仪器、教具、模型、挂图、工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检查、落实。

2.提前5分钟进入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使本人和学生及时进入教学状态。

3.携带教材、讲稿、课件、指导书、教案、教学工作日志等教学文件。

4.对个人仪表、仪容进行整理,以端庄、整洁、热情、饱满的形象和精神状态出现在课堂上。

(七)为保证教学质量,要求所有教师站立授课,受伤、疾病、年龄等特殊情况除外。

(八)教师要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过程中手机要处于静音或关闭状态,不能接听、玩弄手机,或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

(九)教师要遵守教学秩序,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时间不随意离开课堂,为保证安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全程指导,不擅自离开实验实训场地。

(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合理地利用电教手段和多媒体设备,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使用并保管好电教设备、仪器和工具

(十一)教师讲授理论知识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板书规范、逻辑严谨、表达生动、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对课程标准和教学工作日志确定的课堂讨论的授课形式,要加以精心组织,保证教学目的的实现。

(十二)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时要按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进行教学,正确演示、规范操作、准确讲解,耐心指导。要把集中示范同个别指导相结合,认真检查、指导学生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培养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维持实训秩序。

(十三)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命题及试卷的移送并做好保密工作。监考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执行考试程序和考场纪律,履行监考职责。 阅卷教师认定公正按规定评分阅卷,给予学生最终考试成绩,并按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里登录考试成绩,及时送交系(部)并妥善保管成绩单。成绩经提交后,不可随意修改成绩。

(十四)教师有责任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增强教学能力和水平。对教研室、系(部)和学院组织的集体备课、试讲、互相听课、讲评、教学研讨、教学培训、学术报告、参观访问、有关会议等集体教研活动,教师均要准时参加、遵守纪律。

(十五)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等必须承担主持制定、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持本专业建设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此项任务。高级职称的教师对青年教师负有“传、帮、带”的责任。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应该承担教研室或系()下达的制定、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任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高质量地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改任务。青年教师要主动、虚心地向老教师学习,不断积累和丰富教学经验。 

(十六)专任教师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四、师风师德

(一)教师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和特点,认真落实教学各个环节,杜绝教学事故,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三)严谨治学,刻苦钻研教育理论,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业务能力。

(四)深入了解学生,热忱为学生服务,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不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不简单粗暴、蛮横训斥、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团结友爱、尊重同志、相互学习、乐于助人,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师生间、同事间关系融洽。

(六)顾全大局,谦虚谨慎,容人共事,服从学院管理,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不做损人利己之事。

(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穿着大方,仪表整洁。

(八)严以律己,作风朴实,为人正派,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九)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文明,宣传科学,明辨是非,崇尚真善美,树立高尚情操,公正廉洁,乐于奉献,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五、教师聘任及考核

(一)各系(部)根据所开设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情况,提出本部门教师拟聘计划,经学院研究后公布聘任岗位和聘任条件。

(二)各系(部)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任职资格和竞聘条件等进行预审,广泛听取意见,集体讨论,提出初聘意见后,报人事部门,按程序进行聘任。

(三)人事部门协同教务处共同制定、完善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对不同形式、不同环节的教学工作量确定相对合理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对工作量统计进行认真审核。

(四)各系(部)要根据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量管理方法,对每一位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如实、准确地计算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将计算统计的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各系(部)应建立起完善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教学评价体系,创新客观、便捷、准确的评教方式,认真组织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教师自我评价,实事求是地反映每一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效果。对从外系聘任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向聘任教师所在系(部)反馈,供其系部参考;对本系(部)教师的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帮助教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教学水平;通过多形式评教结果,对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排名靠后的教师提出警告批评。

(六)各系(部)应当根据本规范的精神制定并实施教师岗位职责或教师工作细则,并作为对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本规范由教务处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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