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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

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来源:教务处    作者:教务处    阅读: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

 

为落实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一、总则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性研究、咨询、审议,并就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按照国家关于高职高专教育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加强学院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教学工作委员会属议事性机构,非常设行政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由教务处、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执行。

二、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教学、招生、就业院领导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23-29人,由校内外行业专家、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可以调整。委员属兼任性质,不计算工作量及津贴。

(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如有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因终止聘任等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补充人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三、职责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方向性问题负有咨询和决策的职责,对现行教学理念、方针、政策等具有监督评价的职责,对重大教学工作、规划具有审议权力。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 研究和审议学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调整专业设置布局,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评价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2.研究和审议院级教学改革立项、教改成果、精品课程、院级教学奖励。

3. 审议和批准系(部)专业设置,对各系(部)专业举办情况进行评价。

4. 审议、决定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检查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5.审议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

6.负责审核校外实习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结果。

7.监督教学基本建设和教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情况;

8.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9.负责审定学院教研室的组建、新增以及撤销,审议教研室主任人选,以及对教研室主任的考核。

10.对其它涉及教学工作的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审议和决策。

四、工作制度

(一)教学工作委员会按会议制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常务机构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秘书长,负责向主任委员汇报工作,与其他委员保持联系与沟通以及处理日常工作。每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向委员会汇报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提出本次会议的审议和决策事项。

(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进行表决。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议而未决或敏感问题,要严守纪律;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回避。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分析、研究教学情况并及时向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提交议题。

五、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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